可以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对世界各国宪法制度发展作出的最重要贡献。
总之,无论是不成文宪法论和五个根本法论,还是非常政治论和转型宪法论,抑或后来的一党宪政国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现行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效力。在这个渠道之外,我们还有更多的渠道(如民主政治)。
其结果是,学术的精雕细琢成为人文学者和法政学人的趋同选择。即使具体到法律层面,政治宪法也并非不需要法律的参与,世上不会有不要法律的宪法政府。但1998年11月9日《人权法》颁布之后,英国建立了一种被学者称为弱型宪法审查的制度,传统的议会主权实际上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为了论述的方便,也是出于逻辑的必然,笔者用反规范性[76]来概括和指称我国政治宪法论的核心特征。[20]参见K. D. Ewing等文,(2013)12 German Law Journal 2103,pp. 2103~2295。
[10]法律的概念不是一个道德的概念。四、对我国政治宪法论的批判 法律宪法论和政治宪法论的两分法,在我国相应的称谓是规范宪法学(含宪法解释学)和政治宪法学。《行政诉讼法》限制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有助于减少讼累。
但现在只能套用法律授权组织,按照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来审查了。老百姓出于对中级法院更多的信任,会倾向于选择中级法院。这为异地管辖留了口子。上述规定体现了四中全会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会有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这个频繁出现的冗长的术语,被改成了行政行为。最终立法保留四级法院都设行政庭的现有体制,但做了多处微调,属于各种方案的混搭。
为解决判决难,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想了好多办法。其次,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改革原、被告制度,更好发挥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功能。多数学者认为,这次修改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基本上做了回应,为行政审判解决了不少问题。[6]第三,行政复议成功率的提高,将会进一步鼓励老百姓利用复议制度,导致复议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对行政诉讼功能的扩充不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首先,原先条文中不准确的语词、不通顺的句子,基本上改过来了。原来内容庞杂、层次繁复的第54条,被拆成了10个条文(69-78条),不但内容更明晰,条理也更分明。
第三,调整篇章结构,重述法条文字,使法律规定更加清晰和严谨。立法部门似乎也认为,《立法法》关于效力层级的规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也可以适用。
最后,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总的来说,这一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反映出这个时代推进法治的努力,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但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有可能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产生深远影响。其次,法律条文大量采取在列举之后加等、其他等予以概括或者补充的技术,较好地兼顾了法条的明确性和概括力。这将导致大量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后进入中级法院,一些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有可能出现萎缩。一 着力解决困扰行政审判的主要问题 立法者注意到,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在短期内,将给复议机关在办案、应诉等方面造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官方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有保留,一些人对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仍有疑虑。
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将受相应制裁。甚至,让行政诉讼成为一个推动制度变革的公共论坛。
就像学者写文章,自己写起来很困难,而挑剔他人总是很容易。其次,作为前述列举情形的兜底条款,从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有限地扩大到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
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法院也可以不审理案件,当地的案件可以通过集中管辖、提级管辖等办法来解决。
三 立法技术的改进和缺憾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典的生命在于逻辑。虽然上法院起诉还不会像上医院挂号一样容易,但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凭证的情况可望大为减少,行政案件的数量预计大幅增加。就复议制度的运作来说,复议机关当被告将很有可能提升复议制度的成效。就行政诉讼的运作来说,复议机关当被告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管辖。
二是给法院配备了更加强大的审查手段。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院能否直接排除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方有不同意见。
其中,行政机关的合同行为以协议的名称纳入受案范围,确属难得。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呼声很高。
(一)行政诉讼三难的应对之策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把解决立案难作为头等事情来抓。[5] 在地域管辖上,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在作出初始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法律修改评头论足,并不表示我们比立法者更高明。法院拒绝立案的,原告可以视情况提起上诉或者到上一级法院起诉。三难不扭转,行政诉讼就无法赢得民众的信心。四是规定了对不立案的救济。
需要强调的是,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出现萎缩也不一定是坏事。(一)受案范围的扩大比较谨慎 《行政诉讼法》在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上也做了一些努力。
[2] 这三点修法目标有着优先次序:第一点为当下急务,第二点为扩充发展,第三点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它不但影响到行政诉讼的运作,还将对行政复议制度产生巨大影响。
[6]何海波《复议机关当被告》,《法治周末》2010年7月15日。学界没有提出的许多问题,他们也想到了、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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